幻灯二

能上能下要抓好制度落实

新修订的《规定》,健全了“能下”的退出机制,使“能下”有了更明确的评价标准、评判手段、考核办法、调整程序,为破解干部“能上不能下”问题提供了制度支撑。制度出台后,只有落实到位,才能激励领导干部担当实干,推动形成能者上、优者奖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。

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依规而行。新修订的《规定》主要从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等方面考察干部与所任职务要求是否相符,是否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。从内容来看,把“不适宜担任现职”的情形从原来的10种增加到了15种,对相关情形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。既有定性的规定,比如“品行不端,行为失范,违背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造成不良影响的”;也有定量的规定,比如“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,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,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,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”。这些规定更加细化、更加具体,便于在实践中操作。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时,相关部门必须依规而行。

调整不适宜现职干部要依序而为。新修订的《规定》明确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具体程序,一般按照核实认定、提出建议、组织决定等程序展开,明确了现职干部“能下”的组织程序。在制度设计上,使“能下”与领导班子换届、党纪政纪处分、职务与职级调整、辞职、退休等有关制度贯通起来,进一步畅通干部“能下”的通道。在程序上,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如对调整有异议,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。同时,组织部门要跟踪了解“下”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,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。因此,推动干部“能下”要依程序而为,既彰显组织调整的严肃性,也突出对干部的关心关爱。

落实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要依责而究。新修订的《规定》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:党委(党组)应扛起主体责任,党委(党组)书记应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,组织(人事)部门应承担具体工作责任,共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落实。《规定》还提出,把执行情况纳入党委(党组)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“一报告两评议”、巡视巡察、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,纳入党委(党组)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制度上明确了各方责任,因此,推动干部“能下”要抓好制度落实,依责而究。

(作者系中共广西区委党校研究室副主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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